(2017)湘02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XX坚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XX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怡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坚,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新垅村新田**栋*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XX坚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执行人XX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