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敬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杰,胡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605号自诉人郑玉杰,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诉讼代理人聂红璐,河南文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敬华,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郑玉杰以被告人胡敬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玉杰以与被告人胡敬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玉杰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