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因诉庆阳市人民政府、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人民政府,王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城关物业庆阳分公司)。负责人郑慧芳。委托代理人张佳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勤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秉涛,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姿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峰区庆州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市政府市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会芳。委托代理人王兆杰。上诉人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因诉庆阳市人民政府、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会芳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吕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