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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燕春防,燕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晓,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账号码:37×××15。现住广饶县,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1777945A。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被执行人: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8345021-8。法定代表人:吕双庆。被执行人:燕春防,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被执行人:燕春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广饶县,系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燕春明及燕春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许 琦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