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西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5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聂各庄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波,院长。本院在执行北京西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人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颢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