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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和国投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和国投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新华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代表人:刘东海,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和国投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5-1205-2。法定代表人:曹福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瑞新华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1802。法定代表人:李善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和国投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新华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