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执146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理与陈浩、王蓉、陈仲华、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理,陈浩,王蓉,陈仲华,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146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何理,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浩,男,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被执行人:王蓉,女,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高县。被执行人:陈仲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何理申请执行陈浩、王蓉、陈仲华、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执行费52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产,以及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后,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1995025.4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何理申请执行陈浩、王蓉、陈仲华、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