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娟、王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王朝,李华,刘淑洁,苗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学辉影,北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朝,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华,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刘淑洁,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苗金兰,女,194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张娟与王朝、李华、刘淑洁、苗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案件正在进行评估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法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