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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正怡与黄莺、陈亚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正怡,黄莺,陈亚明,黄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姚正怡,男,195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林,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莺,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陈亚明,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执行人黄琛,女,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申请执行人姚正怡与被执行人黄莺、陈亚明、黄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213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的义务有:一、黄莺、陈亚明偿还姚正怡借款本息合计24万元,还款方式:2016年12月10日以前支付5万元;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5万元;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万元;2017年10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万元。黄莺、陈亚明如有一期逾期不付,姚正怡可就未付部分申请全额执行,黄莺、陈亚明尚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二、黄琛对于上述借款本息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姚正怡与黄莺、陈亚明各半负担。该款已由姚正怡预付,黄莺、陈亚明于2017年1月25日前直接将应负担的1375元支付给姚正怡。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晓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