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春玲申请执行聂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玲,聂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聂经纬,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春玲申请执行聂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成审判员 杜 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