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长春与夏邑县枣儿飞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春,夏邑县枣儿飞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18号原告:何长春,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夏邑县枣儿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何营新街凤鸣小区6号。法定代表人:何凤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三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何长春与被告夏邑县枣儿飞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何长春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长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