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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连有、祖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连有,祖秀英,潘洪巍,何艳阳,何宸铭,王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何连有,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祖秀英,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潘洪巍,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何艳阳,女,200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何宸铭,男,2016年4月1号出生,汉族,现住址。被执行人王亚锋,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何连有、祖秀英、潘洪巍、何艳阳、何宸铭申请王亚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王亚锋户籍所在地在鄢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地址:河南省鄢陵县彭店乡马庄村6组)。特委托鄢陵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6)冀068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10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卫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