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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雷鸣诉吕晓辉、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鸣,吕晓辉,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刘雷鸣,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吕晓辉,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综合楼9层。法定代表人许宪魁。刘雷鸣诉吕晓辉、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吕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刘雷鸣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26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计算,从2015年4月22日按月利率1.35%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从总利息中减去已支付的500元);被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刘雷鸣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晓辉追偿。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166元,由被告吕晓辉、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吕晓辉、河南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雷鸣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