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饶敏、方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敏,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方宜,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萍乡市芦溪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敏与被执行人方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