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章雄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19号罪犯吴章雄,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02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5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章雄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06月20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04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吴章雄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章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但其至监狱呈报减刑时才缴纳罚金,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吴章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章雄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0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