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加友、高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加友,高希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80号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雀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涛,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加友,男,1968年2月19日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高希玲,女,1970年2月16日生,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友、高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