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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加友、高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加友,高希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80号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雀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涛,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陈加友,男,1968年2月19日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高希玲,女,1970年2月16日生,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友、高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