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林心与贾正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林心,贾正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090号原告方林心,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红,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正岩,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二十一号街坊一、三层。负责人崔振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林心诉被告贾正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林心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林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方林心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