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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万小龙与梅承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龙,梅承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63号原告:万小龙,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年萍,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655774。被告:梅承旺,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万小龙与被告梅承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万小龙以被告梅承旺已搬离租赁场所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万小龙负担。审 判 长  涂春建人民陪审员  万润桂人民陪审员  肖佳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