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冬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冬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冬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刘冬生因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冬生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信公开(2015)第298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3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请求依法确认被诉告知书无效并撤销,判令朝阳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同时确认被诉复议决定书无效并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诉请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本案中,刘冬生申请公开“2015年12月30日周三区领导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区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访的时间、地点、接访形式、接访条件、接待要求、接待人数、处理办法等相关信息”,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朝阳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对该申请作出的答复告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刘冬生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因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故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遂裁定驳回刘冬生的起诉。刘冬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朝阳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对刘冬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刘冬生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因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故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冬生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刘冬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刘冬生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向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朝阳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请涉案的政府信息,再审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被诉告知书,就在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申请与被申请的权利关系,同时也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2.一、二审裁定答非所问,没有针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审理。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刘冬生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朝阳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对刘冬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刘冬生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因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亦无不当。综上,刘冬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冬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