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武汉泓泰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燊明、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泓泰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燊明,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泓泰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26304-2。被执行人陈燊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6154-6。法定代表人陈燊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泓泰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燊明、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查封的财产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陈燊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债权100万元及利息,剩余债权10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8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武汉泓泰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燊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程艳红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