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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陕0116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450221.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