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爱斌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斌,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高爱斌,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村31号。负责人冯爱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八万六千四百五十元(包括工资一百五十六万五千元、利息三千四百元、执行费一万八千零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