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某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雄,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6日被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清城检诉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雄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雄在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二巷5号楼下,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黄某1贩卖了共重0.9克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2016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雄与黄某1准备再次交易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黄某雄身上起获19包疑似毒品。经鉴定,起获的18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82克;起获的1包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91克。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雄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二巷5号楼三楼的住所内,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林某共贩卖了重约0.09克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2017年2月2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雄的住所将其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起获一包白色粉末,在其住所起获了一瓶白色晶状。经鉴定,起获的一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42克;一瓶白色晶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31克。庭审中,被告人黄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先后两次在其身上及住所起获的毒品均无异议,但辩称2016年只是贩卖毒品两次,2017年只贩卖毒品一次。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雄在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二巷5号楼下,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黄某1贩卖了共重0.9克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2016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雄与黄某1准备再次交易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黄某雄身上起获19包疑似毒品。经鉴定,起获的18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82克;起获的1包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91克。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雄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二巷5号楼三楼的住所内,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林某共贩卖了重约0.09克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50元。2017年2月2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雄的住所将其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起获一包白色粉末,在其住所起获了一瓶白色晶状。经鉴定,起获的一包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42克;一瓶白色晶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31克。上述事实,有手机三台、白色固体19包、白色晶状梯1瓶、白色粉末1包等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1、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雄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审讯视频、现场抓捕视频、勘查视频、现场抓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黄某雄在庭审中提出2016年只贩卖2次毒品及2017年只贩卖1次毒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某雄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与购毒人员黄某1、林某的证言相吻合,能相互印证被告黄某雄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人黄某雄的当庭翻供,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黄某雄的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执行至2024年2月2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两台,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永坚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振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