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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红义、曹建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义,曹建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高红义,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被执行人:曹建梁,男,1958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义与被执行人蓸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红义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树行、黄骅市兴行制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蓸建梁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松岭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