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聪、殷海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聪,殷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振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聪,女,1988年7月10日,住吉林省洮南市蛟流河乡。被执行人:殷海波,男,1988年7月13日,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聪、殷海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