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邦瑶与张敬兵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瑶,张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邦瑶,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张敬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敬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敬兵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邦瑶借款3万元的义务,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敬兵一直在外务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敬兵现居住的房屋(无产权证照)予以查封,但该查封房屋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张敬兵的其他执行财产,经调查、查询,亦未能收集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陈邦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邦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