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骏与王星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骏,王星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833号原告:周骏,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王星喻(曾用名王春霞),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周骏与被告王星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周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骏撤诉。审 判 长 王蓓蕾审 判 员 冯歆蕊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