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屈彦雄买卖合同纠纷 终结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屈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屈彦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屈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6日起按本金12万计算至2012年4月20日止,从2012年4月20日起按本金10万元计算至2013年9月25日止,从2013年9月25日起按本金6万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后协商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思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