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74高邮市华益商行与刘玉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华益商行,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益商行,住所地在高邮市万金路*****号。负责人:葛坤明,该商行经营者。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益商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玉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益商行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益商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