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刑初635号自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3号英特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芳芳,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9号兴达花园1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赵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晓贝,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人赵霞,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辩护人梁晓贝,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号,身份证号:1427241985********。自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被告人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人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霞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