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联文、崔焕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孙联文,崔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6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30层。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被执行人: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孙联文。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孙英。被执行人:孙联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焕江,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孙联文、崔焕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孙联文、崔焕江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孙联文、崔焕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颢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