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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孙正芳、张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孙正芳,张玉林,孙亮,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负责人:陈爱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银亮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第二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孙正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正芳,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张玉林,女,汉族,1957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孙亮,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董翠,女,汉族,1989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银亮棉纺有限公司、孙正芳、张玉林、孙亮、董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一时无法变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一时无法变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盐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