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汴生与孙金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汴生,孙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23号申请执行人孟汴生被执行人孙金科本院在执行孟汴生与孙金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查询、车管所查询、房管局查询、工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金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