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兴华、刘丰收等与张金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刘丰收,刘爱侠,刘波,刘盼盼,张金坡,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518号原告:刘兴华,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刘丰收,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刘爱侠,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刘波,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刘盼盼,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坡,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麒麟路1幢1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5377308A。法定代表人:李建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代码9141130067005119XP。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该公司法务。原告刘兴华、刘丰收、刘爱侠、刘波、刘盼盼与被告张金坡、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下称新鑫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保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被告张金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红、被告人保南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27569.5元、车辆损失3000元、交通费100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228969.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13时许,张金坡驾驶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S307白杨林场全森木业门前路口处时,与邵为荣驾驶自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至邵为荣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振英死亡,邵为荣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过蒙城县交警队认定,张金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振英、邵为荣无责任。经查,张金坡驾驶的事故车辆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故被告人保南阳支公司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是被告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坡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我的车入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人保南阳支公司辩称:一、在投保属实及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根据刑诉法183条第2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本案中的驾驶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三、根据投保人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对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等,否则我公司不予赔偿。被告新鑫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3时许,张金坡驾驶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S307白杨林场全森木业门前路口处时,与邵为荣驾驶自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至邵为荣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振英死亡,邵为荣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过蒙城县交警队认定,张金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振英、邵为荣无责任。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1720元/年×10年=117200元、安葬费27569.5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5000元、办理丧事导致的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财产损失300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203469.5元。另查明:张金坡系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新鑫公司系豫R×××××号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人保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信用代码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过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金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振英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认定。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保南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故被告人保南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精神抚慰金550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五原告203469.5元;二、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张金坡、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