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留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留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19号罪犯陈留涛,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淮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留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2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陈留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9月22日,陈留涛等六人预谋抢劫,后陈小帅联系了卢同强、许东亮,陈小帅驾驶自家五菱面包车与陈留涛等窜至淮阳县齐老乡齐老北十字路口附近,拦截韩某某、陈某某等五人,采用殴打等方法抢得现金32元,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所得赃款用于车辆加油,手机卢同强占有。致三人轻微伤。陈留涛系主犯。罚金5000元于2014年3月缴纳。罪犯陈留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留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留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