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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简称电影频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7日,上诉人暴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被上诉人电影频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暴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并未取得涉案电影的完整著作权,并非本案唯一的适格主体。根据涉案电影的片尾署名显示,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国音像协会、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以及辽宁出版集团三平电子音像有限公司,应认定这四家公司均为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而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这四家公司的有效授权或者是放弃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也没有尽到有效通知相关权利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并没有取得涉案电影的完整著作权,不是本案的唯一适格主体。二、上诉人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服务,并不构成直接侵权。第一,上诉人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核查相关端口,发现在被上诉人取证的暴风影音端口已不存在涉案视频链接,上诉人不可能再针对该视频进行演示搜索链接功能。如果要提交公证书,则必须再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才能证明自己是搜索链接,无论如何都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苛以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第二,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通过其研发的“暴风影音HD”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及下载服务是错误的。通过播放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光盘可知,暴风影音HD上点击播放涉案电影,链至的播放页面就是被上诉人经营的电影网的播放页面,该页面已经明确显示是“M1905电影网”,���诉人认为这一公证过程已经可以证明涉案电影的来源以及上诉人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的事实。第三,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通过其研发的“暴风影音HD”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是错误的。公证光盘明显清晰地显示涉案电影的缓存是失败的,甚至都不能实现加载,一审法院的推定缺乏事实依据。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判决数额明显过高。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此获益。涉案电影距今已有11年,且未在国内国外公映,知名度不高,且并非取证当时热播热映的影视剧,商业价值不高,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明显过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电影频道二审辩称:一、联合摄制单位只是提供具体拍摄服务的主体,根据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只有制片人对电影享有著作权,摄制方并无著作权。二、上诉人播放涉案电影有本地缓存,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的授权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并非是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服务,构成直接侵权。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述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电影频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暴风公司立即停止播出电影《远东特遣队之重点爆破》(以下简称涉案电影);2、判令暴风公司向电影频道支付侵权赔偿金50000元;3、判令暴风公司负担电影频道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133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影DVD的片头显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出品”。2015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新广发9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中国电���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等单位更名的通知》载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2016年5月26日,电影频道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使用其密封并保存于公证处的iPadmini便携电脑,进行如下操作:点击iPad主页面上的“暴风影音HD”图标,搜索、显示、拖动播放、下载涉案电影,选取相关页面截屏。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92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2016年9月9日,电影频道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10元。经庭审比对,使用“暴风影音HD”的搜索功能,得到唯一涉案电影的搜索结果信息,点击后显示涉案电影的海报、演职员信息及剧情简介;在线播放过程中出现来自第三方视频网站的链接信息,且播放的画面左上角显示“电影网”水印;另涉案电影通过缓存方式下载至iPad失败。另查,2016年3月17日,电影频道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以上事实,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等单位更名的通知》、涉案电影署名打印件、(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929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根据涉案电影片头署名,电影频道为唯一出品方,享有涉案电影的��作权,有权单独对本案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暴风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在其研发的“暴风影音HD”软件上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系经涉案电影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亦未就公证视频画面显示的“电影网”水印及来自第三方视频网站的链接信息进行举证以证明涉案电影的来源,并对涉案电影的信息进行编辑整理,故可推定暴风公司通过其研发的“暴风影音HD”软件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及下载服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暴风公司未经涉案电影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即通过“暴风影音HD”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电影频道对涉案电影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电影频道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及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暴风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及公司经营规模,涉案电影公映距今的时间和知名度及市场价值,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电影频道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有相关发票在案佐证,系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应予全额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暴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电影频道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330元,共计31330元;二、驳回电影频道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电影频道作为一审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电影片头署名,电影频道为唯一出品方,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电影频道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涉案电影片尾署名的联合摄制单位应系涉案电影的共同著作权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暴风公司是否侵害了电影频道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暴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暴风影音HD”软件上提供涉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电影频道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称其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核查相关端口,发现暴风影音端口已不存在涉案视频链接,故不可能再针对该视频演示搜索链接功能。但对该主张,暴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难以令人信服。暴风公司主张“暴风影音HD”播放画面左上角显示有“M1905电影网”水印,故可以证明暴风公司仅提供了作品链接。但事实上,“M1905电影网”水印是电影频道授权网站播放涉案电影时形成的,暴风公司无论是直接提供涉案电影,还是提供涉案电影链接,只要作品内容与授权���站一致,即可显示该水印。因此,播放画面是否有“M1905电影网”水印并非判断直接提供作品还是提供作品链接的依据。此外,涉案电影是否能在“暴风影音HD”软件完成下载亦非判断暴风公司提供的是否是链接行为的依据。综上,鉴于涉案电影的播放过程并未离开“暴风影音HD”页面,且并无证据证明暴风公司提供的是链接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暴风公司直接侵害了电影频道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鉴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电影频道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暴风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及公司经营规模,涉案电影公映距今的时间和知名度及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与目前此类侵权行为通常判赔标准相符,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暴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元,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三元两角五分,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明审 判 员  周丽婷审 判 员  卓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恩义书 记 员  国 佳书 记 员  丁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