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875号原告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刘洁。诉讼代理人齐俊,该单位职员。被告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王士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鸿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治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