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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位额、陈额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位额,陈额意,吴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40号申请执行人:周位额,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陈额意,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吴科茂,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位额与被执行人陈额意、吴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科茂去向不明,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吴家埠村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进行了拍卖,但经过三次拍卖均已流拍告终,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陈额意、吴科茂的退休工资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待扣划后本案再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周位额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