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00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33年5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周莹鑫,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