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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00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33年5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周莹鑫,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