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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东华办事处附楼。法定代表人:李晶。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M-12/13-S-EQ-I-00023)》、《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M-14/15-S-EQ-I-00139)》;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71420元;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6714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9元由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14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