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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国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杨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0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XXXX-8。负责人董芳,行长。被执行人:杨国伟,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杨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23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振祥审 判 员  任超美代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跃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