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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闫某、谢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闫某,谢某,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174号原告李某1,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内蒙古白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内蒙古白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1966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2,职务:董事长。被告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二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董事长。原告李某1诉被告闫某、谢某、赤峰京香食品有限公司、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尹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雷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