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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宜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法定代表人:叶显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104国道114公里处西侧红光粮库内。法定代表人:叶小东,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宋军,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百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毅公司)、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称东升公司)、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莱德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纪百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世纪百强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家具企业。2010年4月15日,世纪百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单人沙发(NT3-04a)”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0年9月29日取得授权,现专利权有效。2014年初,世纪百强公司发现宣毅公司和东升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型号为“HS1-1单人沙发”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法莱德富公司还在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销售上述产品,上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世纪百强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宣毅公司和东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法莱德富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3、判令宣毅公司和东升公司共同赔偿世纪百强公司经济损失58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支出3172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针对涉案专利,宣毅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第268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宣毅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并据此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8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宣毅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已被一审法院撤销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亦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世纪百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据此项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现已经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世纪百强公司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世纪百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张 爽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