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陆洪飞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陆洪飞,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陆洪飞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刑初79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提出的刑事自诉请求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目前上诉人陆洪飞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龚建军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