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海市盛达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临海市盛达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355号之二原告:泰州市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高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锡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盛达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后杨村。法定代表人:杨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泰州市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盛达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