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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XX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XX,刘XX,姜X,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XX,男,1951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XX,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姜X,女,1973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刘XX。被执行人: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XX与被执行人刘XX、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姜X、北京华创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寒军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宸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