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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商务国际旅行社与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商务国际旅行社,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商务国际旅行社,地址太原市并州路91号金港国际商务中心C座1001号。法定代表人贺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33号迎泽苑小区B座2层A号。法定代表人石保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一百四十八元(包括欠款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九元、利息二千五百元、诉讼费二千五百八十七元、执行费一千六百九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