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鹏波、王俊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416号申请执行人:叶鹏波,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王俊豪,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执字第2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