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荣状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60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荣状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荣状副食商店对于(2016)津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2016)津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