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长永与刘子龙、翟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永,刘子龙,翟凤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257号原告李长永,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子龙,男,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翟凤林,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本院在审理李长永诉刘子龙、翟凤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古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长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永负担。审判员 :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焕 来自